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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2018年职员职级评审办法(转)

2018年12月12日 13:43  点击:[]

为做好2018年校内集体编制人员职员职级评审工作,参照学校职员岗位聘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集体编制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学校集体编制人员中已评聘为职员系列的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竞聘条件

1.任正科级职务6年以上,或任非领导职务类型七级职员8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竞聘六级职员岗位。

2.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现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的 非领导职务类型人员,可以聘任为六级职员岗位。

3.任八级职员4年以上,或任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现执行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的非领导职务类型人员,可以聘任为七级职员。

4.任九级职员3年以上,或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聘任为八级职员。

5.任十级职员3年以上,或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聘任为九级职员。

6.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聘任为十级职员。

7.职员竞聘六级及以上岗位原则上实行隔年申报制。

8.不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已受聘职员竞聘上一级职员岗位时,所需任职年限见下表。

三、聘任程序

劳动服务公司组织成立校内集体编制人员职员职级晋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布置、动员,审核竞聘人员材料,组织评审工作,下达竞聘职员推荐限额,组织六级职员竞聘工作。

1.非领导职务类型六级职员竞聘

(1)竞聘人报送《六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类型职员岗位聘任表》至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对竞聘人进行材料审实和资格审查,并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负责人签署意见。

(2)各部门将通过审核的《六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类型职员岗位聘任表》一式3份报送至劳动服务公司,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劳动服务公司邮箱: fanlinlin@。

(3)劳动服务公司对呈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评聘委员会组织成立非领导职务类型六级职员评审组,采取竞聘人员自述(限5分钟)和评委阅卷的方式,按照限额评出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征求意见。

(6)评聘委员会审定竞聘结果,下发聘任文件。

2.其它非领导职务类型职员竞聘

(1)符合竞聘上一职级岗位条件的职员报送《大连理工大学职员岗位聘任表》,所在部门对竞聘人进行材料审实和资格审查。

(2)各部门组织对竞聘人员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各部门将竞聘人员材料报送劳动服务公司。

(4)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资格审查,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5)评聘委员会审定竞聘结果,下发聘任文件。

(6)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评审结果予以聘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竞聘上一级职员岗位时,所需任职年限延长两年:

    1.任现职期间受过学校处分者;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竞聘上一级职员岗位:

    1.不在管理岗位工作者;

    2.病休一年及以上,目前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3.2018年10月31日前已批准退休者。

六、工作纪律

1.竞聘人纪律

(1)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保证竞聘材料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学历、资历、奖励证书;不得谎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

(2)不得以宴请、馈赠等任何形式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

(3)不得诬陷、中伤竞聘人员、评委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或者无理取闹。

   一旦查实有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竞聘资格。从第二年起,取消其三次竞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并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2.审核人、负责人纪律

    审核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竞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审核签字的竞聘人员申报材料负有责任,一旦查实竞聘人员申报材料有虚假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3.评委工作纪律

  (1)维护职员岗位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评聘工作职业道德。

  (2)本着对评聘工作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竞聘人员负责的精神,履行学校赋予的使命,遵守各项评聘规则和要求。

  (3)严格掌握评审标准,以竞聘人员真实的实力和水平作为评判的依据,不打关系分,评委间不互相举荐和照顾竞聘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竞聘人的水平给予客观评价。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和馈赠,回避与竞聘人的私下接触。

   (5)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6)评审会期间,评委必须保证评审时间。要认真阅卷、听取汇报和评议。缺席半小时以上者,应主动放弃投票或被告知取消投票资格。

   (7)竞聘人中涉及亲属时,评委和材料审查组成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8)自觉接受校职员岗位评聘委员会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违反上述评委工作纪律并经查属实,立即取消行为人评委资格,并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校内各项评审的评委,也不推荐担任校外评委。

七、未尽事宜参照《大连理工大学职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12

2018年大连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职员岗位聘任工作时间表

F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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